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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运营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省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申报工作,现将管理中心申请成立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管理中心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受此条件限制。
二、具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和考试所必需的基本设施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数量、能力、资格要求的专职培训和考试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具体要求为:
1、有2名(含)以上考评员。
2、考评员须经过全国运营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员会)的培训和考核。
四、相关专业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等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有优先申请权。
五、管理中心一经批准,必须执行全国运营管理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统一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日常统一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中心在组织开发培训机构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过程中,统一使用全国运营管理师专业委员会制定的统编教材或指定教材。
七、交纳相关费用:(1)年度管理费(2006年建立的省级管理中心免收此项费用);(2)证书预交费。
管理中心申请程序:
1、由具备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省级管理中心审批登记表》,连同有关机构证明文件副本一起报专业委员会认证办公室。
2、专业委员会认证办公室审核申请机构的申办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下发受理申请的通知,并备案存档。
3、申请机构在收到专业委员会认证办正式受理申请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合作协议寄回认证办,将年度管理费(2006年建立的省级管理中心免收)证书预交款汇至指定帐号。
4、专业委员会认证办对符合条件并在规定日期内寄回合作协议并交纳年度管理费(2006年建立的省级管理中心免收)和证书预交款的机构下发批复文件和授权牌匾,并确定机构代码,编入管理系统。
5、未按时签署合作协议,并交纳上述费用的申请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全国运营管理事专业委员会对各省级管理中心实行年度审核,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专业委员会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开发培训机构和组织培训的情况,考试组织及考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等,对年审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资格。
以上所需表格均可在本网站热点下载栏目当中查阅下载,运营管理师项目介绍详见网站首页滚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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